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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lace―Part 4:Public place of bath

国家标准计划 修订 强制性

国家标准计划《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由361(卫生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卫生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主要起草人 倪骏郭常义陈健翟清沈新吴世达苏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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