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lace―Part 4:Public place of bath
国家标准计划《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由361(卫生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卫生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
主要起草人 倪骏 、郭常义 、陈健 、翟清 、沈新 、吴世达 、苏瑾等 。
20010282-Q-361 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DB50/T 636-2015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20010279-Q-361 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1部分:总则
20010291-Q-36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010294-Q-36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20010283-Q-36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DB45/T 1228-2015 足浴场所卫生规范
20010278-Q-361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20000148-Q-361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WS 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