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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public place―Part 4:Public place of bath

国家标准计划 修订 强制性

国家标准计划《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由361(卫生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卫生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

主要起草人 倪骏 、郭常义 、陈健 、翟清 、沈新 、吴世达 、苏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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