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2-37: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of ultrasonic medical diagnostic and monitoring equipment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37部分: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 王志俭 、忙安石 。
DB44/T 1363-2014 医用电气设备 第2-37部分: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
YY 0668-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多参数患者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7-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5部分:超声理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20-2000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20162752-Q-464 医用电气设备 第2-27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GB 9706.25-2005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YY 0667-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自动循环无创血压监护设备的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GB 9706.17-2009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γ射束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4-2009 医用电气设备 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2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体外引发碎石设备安全专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