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道客巴巴

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要求

行业标准-NB 能源 推荐性 现行

行业标准《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要求》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张黎明陈祥磊许浒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7-10-01
  • 执行于2017-04-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NB/T 20433-2017
发布日期
2017-04-01
实施日期
2017-10-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F 85
国际标准分类号
27.120.99
归口单位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主管部门
国家能源局
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59603-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9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气溶胶监测设备、放射性碘监测设备和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设备,不适用于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