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3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主管部门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案号:57171-2017。
备案公告: 2018年第1号 。
DB61/T 999.9-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9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5-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5部分:乳房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14-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4部分:眼部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16-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6部分:改善睡眠、醒脑通窍保健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12-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2部分:妇女卫生保健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
DB61/T 999.3-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3部分:改善微循环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11-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1部分:皮肤瘙痒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1-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1部分:总则
DB61/T 999.7-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7部分:胃肠功能保健-助消化类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验
DB61/T 999.8-2015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指导原则及试验要求 第8部分:胃肠功能保健-通便类功能学评价动物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