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单位》,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
主要起草人 陶焱升 、周迅 、顾忠平 、刘晓新 、陶黎明 、陈维 、沈晔 。
备案号:48892-2016。
备案公告: 2016年第4号 。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维护,是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邮政储蓄、证券、保险、信托、小额贷款、财务公司等金融单位的营业(办公)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保管箱库、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金融外包服务单位、外币兑换点、典当行、拍卖行参照本标准执行。
DB31/ 329.3-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31/ 329.12-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 通信单位
DB31/T 329.19-201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9部分:寄递单位
DB31/ 329.5-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DB31/ 329.11-200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 医院
DB31/T 329.6-200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 学校、幼儿园
DB31/ 329.10-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 党政机关
DB31/ 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 零售商业
DB31/ 329.4-201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 公共供水
DB31/ 329.16-201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6部分 港口、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