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工艺气体处理 第3部分: 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伍家彬 、罗利华 、范力行 。
备案号:59640-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9号 。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的材料、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包装、贮存和运输、安装、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中活性炭滞留衰变处理工艺及加压贮存衰变处理工艺中的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 其他堆型可参照执行。
NB/T 20038-201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NB/T 20143.1-2012 核空气与气体处理规范 工艺气体处理 第1部分:氢气复合装置
NB/T 20039.6-20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6部分:除雾器
NB/T 20039.4-20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4部分:箱体
NB/T 20039.3-201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3部分:风道
NB/T 20039.5-20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5部分:空调设备
NB/T 20039.18-20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8部分:制冷设备
NB/T 20196.1-20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试验规程 第1部分:空气处理系统的现场试验
NB/T 20039.2-20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2部分:风阀
NB/T 20039.16-201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16部分:净化部件用排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