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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广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 王林苏华轲李黎岑世柏许日昌陈跃勋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0-10-22
  • 执行于2010-11-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818-2010
发布日期
2010-10-22
实施日期
2010-1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2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归口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制造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30692-2011。

备案公告: 2011年第7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 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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