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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

地方标准-江苏 推荐性 现行

地方标准《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指南》由江苏省司法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赵科张书张秀炎汪东华屈全胜李晗光张敏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7-05-05
  • 执行于2017-06-05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2/T 3245-2017
发布日期
2017-05-05
实施日期
2017-06-05
中国标准分类号
A00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60
归口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主管部门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卫生和社会工作

3备案信息

备案号:54466-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6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功能设置、平台建设要求、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服务要求、制度建设与台账设立、投诉处理及反馈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和日常管理。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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