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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地方标准-福建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起草人 郭爱文骆天河黄诗煌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04-04-30
  • 执行于2004-05-10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5/ 529-2004
发布日期
2004-04-30
实施日期
2004-05-10
中国标准分类号
Z75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
归口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15902-2004。

备案公告: 2004年第11号 。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晋江、洛阳江流域与从晋江、洛阳江引水的泉州市各县(市、区)河段的九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晋江、洛阳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界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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