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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广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0-06-09
  • 执行于2010-11-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765-2010
发布日期
2010-06-09
实施日期
2010-1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28979-2010。

备案公告: 2011年第1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 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 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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