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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单位

地方标准-上海 推荐性 现行

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单位》,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 陶焱升周迅顾忠平刘晓新陶黎明陈维沈晔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5-04-24
  • 执行于2015-08-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1/T 329.3-2015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8-01
全部代替标准
DB31/ 329.2-2005
中国标准分类号
A91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20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备案信息

备案号:48892-2016。

备案公告: 2016年第4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维护,是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邮政储蓄、证券、保险、信托、小额贷款、财务公司等金融单位的营业(办公)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保管箱库、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金融外包服务单位、外币兑换点、典当行、拍卖行参照本标准执行。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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