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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柴油(仅用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

地方标准-广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车用柴油(仅用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汤大钢丁焰李爽王燕军尹航陈大为王若素徐宇波张永波刘红卫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09-11-04
  • 执行于2010-06-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695-2009
发布日期
2009-11-04
实施日期
2010-06-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E31
国际标准分类号
75.160.20
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26805-2010。

备案公告: 2010年第2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柴油(粤Ⅳ)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贮运。 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适用于柴油发动机机动车。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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